苏州市吴江区信息中心委托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就其数据中心平台优化升级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做如下补充(变更)通知:
一、项目名称:数据中心平台优化升级项目
二、招标编号:SZTMD2017-WJ-G-021
三、首次公告日期:2017-6-20
四、补充(变更)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26页取消(1)、汇聚交换机中“★支持普通模式和Openflow 模式切换,提供官网截图并加盖原厂章; ”
(二)招标文件第27页(1)、汇聚交换机中配置要求:“★配置要求:本次配置子汇聚交换机2台,单台配置双电源、100/1000BASE-X SFP光口≥24个(其中光电复用端口≥8个)、SFP+万兆光端口≥4个。”
更正为:“(1)、汇聚交换机中配置要求:本次配置子汇聚交换机2台,单台配置双电源、100/1000BASE-X SFP光口≥24个(其中光电复用端口≥8个)、SFP+万兆光端口≥4个。”
(三)招标文件第31页“(4)、入侵防御设备:性能:★要求吞吐量>50Gbps,IPS吞吐量≥25Gbps;最大并发连接数>500万,每秒新建>25万/秒,VPN隧道数>10000条。”
更正为:“(4)、入侵防御设备:性能:★要求吞吐量>40Gbps,IPS吞吐量≥20Gbps;最大并发连接数>400万,每秒新建>20万/秒,VPN隧道数>10000条。”
(四)招标文件第32页取消“(4)、入侵防御设备:入侵防护:★要求产品支持具有云计算相关专利技术的主动云防御功能,实现全网计算资源、特征资源的共享”
(五)招标文件第69页评分标准取消“3.6投标产品中日志审计产品具有自主知识的VSP或LOS或UNMAS通用安全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多核多线程ASIC并行操作系统平台的得1分。”
(六)招标文件第69页评分标准取消“4、投标产品的合理性:审计类产品(包括入侵安全检测产品、网络安全日志审计系统产品及终端准入设备)为同品牌的得2分。”
(七)招标文件第69页评分标准中关于“1、投标设备技术参数、配置、性能符合性,最高8分。”
更正为:“1、投标设备技术参数、配置、性能符合性,最高10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性能质量、技术指标和系统功能要求进行评定,符合或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得10分,技术指标有负偏离的每项扣0.5分,带★号为重要技术指标,每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
(八)招标文件第70页评分标准中关于“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最高1分”
更正为:“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最高2分”
(九)增加内容:
1、关于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要求:
1.1本次招标所涉及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时,要求为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含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产品)。
1.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告的时间、内容为准,也可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uzhou.gov.cn)链接查询。
1.3本次招标所涉及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品目时,须提供网站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关产品信息的截图资料。清单截图资料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已正式公布的最近一期信息为准。
2、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
2.1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2.2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2.3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可以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新一期的企业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资料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相关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信息详见下列具体内容:
(1)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评审加分: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给予评审加分:
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需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者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所签署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须附带最新一期的企业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资料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的认定证明中所确定的企业性质,如供应商属于小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6%的扣除;如供应商属于微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8%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注:
(1)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2)若供应商提供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采购单位名称)单位的(采购编号及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
A、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B、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请在上述A、B项中进行选择打勾)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l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如投标人认定本企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需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当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所签署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须附带最新一期的企业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资料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3、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十)投标和投标截止时间更正为(投标、开标地点不变)
投标时间:2017年7月26日13:00~13:30时
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7月26日13:30时
开标时间:2017年7月26日13:30时
五、联系事宜
1、采购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信息中心
联系人:陈超 联系电话:0512-63982203
2、招标代理人(机构):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因统一装修临时地址:苏州市十梓街327号沧浪科技创业园1号楼604室
联系电话:0512-65231143 传真:65231143
联系人:高飞、叶韵
六、有关说明
(1)本公告作为原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均起约束作用。
(2)本公告内容如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公告为准,未作调整部分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本公告在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苏州市政府采购网;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