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TMD2019-WJ-C-027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关于2019年创5A数字化档案室项目的采购公告

受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委托,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其需提供的2019年创5A数字化档案室项目在国内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磋商。

一、采购编号:SZTMD2019-WJ-C-027号

二、采购内容:

(一)总体要求

1、项目配置要求: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预估数量(仅做参考) 最高单价
1 库藏专业档案 约264万页 0.25元/页

注:投标人应通过现场踏勘及调研获得具体实际情况,采购人不负担因投标人对项目情况考虑不周而产生的其他任何费用。

2、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提供投放到本项目的纸质档案数字化扫描加工设备配置清单及其相关设备的品牌、数量,本项目按预估数量报投标总价,并且每一种类分别报单价,即报出目录录入每条的价格和图像扫描每页的价格,投标单位投标时均折算成A4幅面报价,最终按实际工作量*成交单价结算。

3、所报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为满足本项目要求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完成每页库藏专业档案前期检查、整理、排序、编号、目录录入及校对、目录打印、案卷装订、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条目核对完善、数据挂接、双层PDF制作、数据上传、数据验收、数据移交等,以及管理、设备、耗材、纸张、税费、培训、售后服务、免费维护等全部应有费用)。

(二)项目服务要求:

(1)档案数字化加工具体要求:

1、档案出库

将拟数字化的档案提出库房,应严格按照库房管理规定办理出库手续,经清点无误后填写“档案出入库交接单”。

2、纸质档案数字化转换

2.1数字化前处理。数字化前处理主要是对档案进行检查和修整,确定扫描范围。

2.2目录数据著录。可采用人工或软件自动著录的方式对档案目录数据进行著录。已建立目录数据库的,可以不再重新著录。对前处理工作中发现档案目录存在问题的,要进行修改、补录,形成准确、完整的目录数据。

2.3元数据捕获。在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捕获必要的元数据,用以记录全文数据生成环境、数字化各类技术参数等信息。元数据均应存入数据库。

2.4全文数据采集。纸质档案全文数据采集应根据档案原件情况、设备情况等选择相应的扫描方式,相关参数的设置应保证图像不失真,效果最接近档案原件。扫描应做到不缺页、不错页、不重页。

2.5图像处理。图像处理应运用数字化设备的配套软件或专业的图像处理软件,对扫描图像进行技术处理,处理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档案原件的特性。

2.6存储格式。档案图像文件应存储为JPEG或JPEG2000格式,压缩率不低于50%;具备良好存储条件的,可以存储为单页的无损压缩TIFF格式。

2.7格式转换。

为提供网络利用,应以“卷”或“件”为单位,将档案图像文件按照20%或更低的压缩率进行压缩(A4幅面单个图像大小控制在1M以内),再将压缩后的单页图像文件先进行全文OCR设别,应形成文本文件,经校对与原件一致后,转换成多页双层PDF格式的图像文件,上层是原始图像,下层是设别文本文件,既可以保留原始版面效果,又支持选择、复制和检索功能。对专业(业务)档案结论性法律文书的图像文件,应再转换一份双层PDF格式文件,以便建立专题数据库,在全省范围内提供利用。对非印刷体档案图像文件无需进行OCR设别,直接转换成PDF格式文件。

2.8图像文件命名。图像文件的命名应与档案实体及目录数据一一对应,并按照档号规则命名,确保唯一性。按照图像文件的格式转换单位建立相应文件夹,其上层可按照类别、年度、保管期限等分层次建立文件夹,分目录存放、管理。

(三)数据检查与挂接

1、数据质量检查。在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对目录数据、元数据和数字化文件进行人工逐项、逐件、逐页的自检和互检,正确率要求达到100%。公安机关可以采用计算机自动校对与人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分批次进行复查,自动校对比例为100%,人工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复查发现的错误和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不合格率大于2%的(不合格率=抽检不合格数÷抽检总数×100%),该批次数据或图像文件全部返工。

2、数据挂接。数据通过质检后,应采用相关软件对目录数据与元数据、数字化文件进行挂接,以实现目录数据、元数据和对应数字化文件的关联。应逐条对挂接结果进行检查,包括对应的准确性、已挂接数字化文件与实际数字化数量的一致性、数字化文件是否能正常打开等,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四)档案入库

对完成数字化并通过质检的档案,应及时整理清点、恢复原状,对照出库时填写的档案出入库交接单进行检查核对,确认无遗漏后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对拆除装订物的纸质档案,应按档案管理要求重新装订,保持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不变;对带式录音录像档案,应在数字化完成后进行倒带操作;对取出的照片底片档案,应及时装册还原,保证原件位置准确。

(五)数字化成果验收

公安机关应成立验收组,采用计算机自动检验与人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对档案数字化成果进行验收。能够采用计算机自动检验的项目应进行100%检验,检验合格率应为100%。对于无法用计算机自动检验的项目,可采用人工抽检的方式进行,抽检比率不得低于5%,抽检合格率应为99.8%以上。验收完成后填写相关表单,完成验收报告,档案数字化质量检验达到标准的,经验收组成员签字、组长审核签字后,予以验收“通过”。验收未通过的,应视情况返工或修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三、采购项目预算:660000元。

最高限价:660000元。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磋商文件获取信息

1、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7月2日下午17:30北京时间

2、报名流程

(一)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吴江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的“会员网上交易”系统注册企业基本信息,上传扫描件,提交备案通过。

(二)登录报名。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吴江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网上交易系统,输入注册时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或者通过CA证书登录。登录后通过采购项目类别和内容查找拟报名的政府采购项目,点击“报名”按钮报名。

(三)现场公布。报名成功的供应商投标时应至开标(或谈判等)现场。代理机构需用本单位用户名、密码登录“苏州市吴江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网上交易系统选定开标(或谈判等)项目进行供应商报名公布。代理机构现场打印出报名成功供应商名单和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表。供应商若参与绿化、保洁、物业、电梯、家具5大类已实行网上开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或谈判等)时,代理机构通过供应商的CA证书进行采购文件解密。

(四)文件获取。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苏州市吴江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网上交易系统发布电子采购文件,所有采购文件将自动推送至“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报名供应商自行从“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中或者从“苏州市吴江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网上交易系统下载获取,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报名费或资料成本费。确实无法上网公告的资料,代理机构应无偿发放给供应商,不作领取登记。

(五)补充通知。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或“苏州市吴江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网上交易系统自行查看所报项目的补充通知。

3、联系方式

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一)CA激活及软件操作咨询:

新点软件客服电话4009980000,系统操作咨询: 朱工 qq578897795

电话18896522920

(二)办理江苏CA锁、续费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51号工商大厦3楼70号窗口

上班时间  9:00-12:00   14:00-17:30  咨询电话0512-68701110

六、质疑要求:

6.1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6.2接受质疑函的方式为现场接收或邮寄。

6.3质疑联系部门:业务部-吴苏玲

6.4联系电话:65231142-8006

6.5通讯地址: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A座1501/1519室。

七、提交响应文件及磋商时间、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7月9日13:00~13:30(北京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7月9日13:30(北京时间)

逾期送达或邮寄送达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恕不接受。

递交地点: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998号行政服务局3楼开标室(详见大屏幕)

2、磋商时间:2019年7月9日13:30(北京时间)开始

3、磋商地点: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998号行政服务局3楼开标室(详见大屏幕)

八、采购代理机构: 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A座1501/1519室

电话:0512-65231142-8006        传真:0512-65231143

联系人:高飞、吴苏玲、葛希璟、叶韵

九、采购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

地址:吴江区太湖新城东太湖大道6600号

联系人:计仁林                联系电话:63457972

十、请贵单位领取本次磋商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并按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详细编制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磋商。

十一、监督机构: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电话:(0512)63982393

十二、本公告同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十三、公告期限: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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