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委托,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所需的2020年度纸质中文社科类图书电子书在国内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磋商。
一、采购编号:SZTMD2019-BS-C-120号
二、采购内容及简要说明:
1、采购内容:2020年度纸质中文社科类图书电子书
三、采购要求:
1、响应单位必须保证电子图书的知识产权。所有的中文电子图书有出版社和作者的双重授权。如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响应单位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提供的电子图书是正规出版纸质图书的数字化电子图书,非网络出版物,必须有相应纸本图书。来源应优质权威,至少具有50%以上国内出版社的合作授权。
3 、能提供本地镜像及元数据。
4、系统具备跨平台性,兼容 Windows、Linux、Andriod 等多种平台, 可在智能手机、PC、IPAD、电纸书阅读器等多种设备上阅读,能通过微信在线阅读。
5 、书封数据库:提供图书的封面图片,提升用户视觉感官。
6 、免费提供接口和现有图书管理系统对接,达到同一本图书的纸质版本信息和电子版本信息在图书馆opac系统内的同一条书目信息里展现。
7、投标人要免费提供电子平台和电子书订购系统。电子书管理平台可支持包括IP范围、读者账号的组合控制,支持电子图书荐购、纸书荐购、用户自定义专题。所有电子书可以通过电子书订购系统在本地实现单本采购,也可以在线采购,也支持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采购的PDA模式。
8 、投标人同时能够提供签约出版社纸书回溯电子书的纸电同步服务,并能够提供对应的纸质图书编目加工等定制化和个性化服务。
四、服务时间:合同期壹年
五、采购项目预算:100000.00元;
最高限价:100000.00元;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A、供应商的一般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供应商的特殊资格要求:
1、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本项目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相关信息
1、发售时间: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每天的9:00-17:00时(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A座1501、1519室。
3、发售方式:现场或邮寄出售。
4、售价:每套300元,如需邮寄,如需邮寄江浙沪地区另加15元,江浙沪以外地区另加25元。
5、质疑要求:
5.1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存在质疑的,须一次性提出质疑事项。
5.2接受质疑函的方式为现场接收或邮寄。
5.3质疑联系部门:业务部-叶韵
5.4联系电话:0512-65231142-8007
5.5通讯地址: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A座1501、1519室。
八、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须向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加盖公章):
1、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只需营业执照副本);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自拟格式);
4、委托代理人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5、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九、磋商时间和地点:
1、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2019年11月26日09:00~09:30(北京时间)
2、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6日09:30(北京时间)
3、磋商时间:2019年11月26日09:30(北京时间)
4、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磋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采购代理机构: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A座1501、1519室
电话:0512-65231142-8007 传真:0512-65231143
联系人:叶韵、葛希璟、高飞、吴苏玲
十一、采购单位: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章诚
电话: 0512-66503983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大道国际教育园南区致能大道189号
十二、请贵单位获取本次磋商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磋商准备,按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磋商。
十三、本次采购的相关信息刊登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成交公告亦是刊登在此媒体,敬请各供应商注意。
十四、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电话:0512-68616651。
十五、公告期:三个工作日。